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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04 11:13)     点击:1083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

  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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