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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其离职费应怎样计发?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09 02:27)     点击:276

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其离职费应怎样计发?

  根据《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凡不符合退体、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是:

  ①连续工龄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②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的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③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机关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和岗位津补贴为计发基数; 事业单位职工标准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和岗位津补贴为计发基数;

  企业单位职工以不低于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朋的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的,按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40%的按40%计发;

  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计发基数参照企业单位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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