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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09 02:25)     点击:283

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否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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