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情形与应对方式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3 09:58) 点击:379 |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情形与应对方式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情形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具体分为: 1、不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 2、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重要事实。 3、财产保险标的中的房屋、车辆发生所有权转让而不通知保险人。 4、不积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尽责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保险事故由第三者疏忽过失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未妥善保护代位求偿权,或私自放弃代位求偿权,或不积极配合保险人代位求偿,以致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利的顺利行使。 8、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的证明资料。 保险人违约: 1、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不按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4、在保险有效期间,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擅自批单变更合同内容。 5、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不及时核损支付赔款。 保险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增加保险费 比例扣减保险金额 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合同违约的责任应对 针对目前中国保险业还不够规范,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现状, 为了防止保险违约和保险欺诈,提高保险当事人自主履约的自觉性,规范保险业市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应采取以下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和保险常识,提高公众自觉履约的意识和责任感,使人们真正了解保险的意义在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基础上的社会互助行为,认识到违约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实质,从而为履行保险合同的各项义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建立完善的保险评估体系和不断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保险评估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严格评估以提高承保质量。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内部监控机制的实施情况,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和监督,防止保险公司违约。 3、不断完善保险合同,剔除欺诈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必须明确规范,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防止被保险人利用合同漏洞实施保险欺诈行为。 5、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理赔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同时保险公司还要总结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更加科学的理赔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把好理赔关,有效地制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和泛滥。 只有不断完善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的《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及对保险意义的真正理解,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逐渐杜绝保险违约和保险欺诈现象的发生;才能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建立和完善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创造条件,使保险业更好地为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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