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是否为离婚必经程序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26 03:56) 点击:376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准予离婚。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通过调解,使双方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三、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 知识延伸: 离起诉状 :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同上)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 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XXXX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 元。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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